关于成立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检察院等六部门组成,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今后,凡工矿商贸发生死亡2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并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