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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计生篇


  加入时间:2005年11月29日 [ ]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每个公民都应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一、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一)结婚要登记。已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所在村、居委会婚育状况证明和身份证到乡(镇)政府办理登记结婚。不登记结婚非法同居生育的,一律属计划外生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和生育。

(二)生育要领证。凡依法登记结婚后,凭结婚证到镇乡(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待一孩怀孕三个月后凭《生殖健康服务证》到所在地镇乡(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证》。

二、生育要节制、批生要申请

(一)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禁计划外生育。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必须在婴儿出生后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按时参加镇乡(街道)组织的孕情监测服务活动。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经区计划生育局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区计划生育局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三)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孩的,除第3条规定条件对象怀孕后报批外,均经批准后始得怀孕生育:

1、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再生育一孩书面申请报告;

2、符有关证件材料(属离婚后再婚的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属婚后5年不孕领养的,凭医院的《不孕诊断书》和福利院或民政部门的《领养证》,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出具的《妊娠证明书》,经居委会和双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3、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一孩的,经区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四)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具有第(二)项中第2条,第3条规定条件外,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五)凡产后婴儿去向不明或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非法领养子女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论处。

(六)对计划外生育的由镇乡(街道)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七)出生计划外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早婚早育、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民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一律开除夫妻双方公职;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一律予以除名;属招聘、借用或临时工的一律予以解聘或辞退;属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系党员、团员的,一律开除党籍、团籍。

 

思考题:

1、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晚婚的年龄是多少岁?

3、在什么条件下,夫妻双方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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