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扫黄”的重大意义
为什么“扫黄”?我们所说的“扫黄”,包括扫除精神垃圾和扫除卖淫嫖娼两个方面。这里主要指扫除精神垃圾。
扫除“精神垃圾”,就是清理和取缔各种宣传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及各种反动内容的非法出版物,通常俗称为“扫黄打非”。
“黄毒”是社会的公害,是旧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它与社会主义的生活方式和道德意识是相悖的。新中国成立后,“黄色文化”得到了有效遏制和清扫。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外资产阶级腐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生活方式的渗透,致使在一些沿海开放地区,流入了不少宣扬淫秽、色情暴力、迷信甚至反动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并由沿海迅速向内地侵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有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的街头巷尾、摊头小店,到处可见那些淫秽色情、质量低劣、格调低下、封面插图充满挑逗性画面的印刷品。一些以大量的篇幅具体地、淫秽地描写各种强奸、性暴力、性变态的场面和心态的境外翻译小说也流传到了我国境内,如美国畅书作家欧文·华莱士和日本的西村寿行的《玫瑰梦》、《情场赌徒》、《情人》、《销魂时分》、《丽人春梦》、《荡妇》、《姘居》、《意乱情迷》、《暴虐》、《野性》等等。一些打着“性科学”的幌子,以大量篇幅具体地描写性器官、性行为、性技巧及以色情勾引人的书刊,如《女性的身体》、《女性的奥秘》、《少女自述》、《女人怎样改变男人》、《女人能拥有数名男人吗》等等;一些封面、插图、标题、广告也日益“性感化”、“肉体化”,袒胸、露腿、半裸、全裸、拥抱、亲吻、床上动作等随处可见,着意渲染、挑逗、刺激感官的标题广告触目惊心,不仅对社会、市容是一个极坏的影响,而且对青少年起到较强的引诱和教唆的负面作用。
在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放映、销售方面,更是令人担心。在一些音像放映、销售点,通常看到的大多是内容无聊、思想混乱、是非不明的片子。有的从头到尾为打而打,有的展示犯罪分子作恶的行为,有的反映不择手段个人复仇,不少还是盗版的影视作品,侵权的现象相当严惩。特别是一些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港台、西方“三级片”,也充斥音像市场。1995年12月17日,《人民日报》登载了《一位母亲强烈呼吁扫黄打非不可手软》的举报信,信中反映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贩黄”毒害青少年,此事引起全国强烈反响。电子出版物也渗进“黄毒”,说明“黄毒”是无孔不入的。
开展“扫黄”斗争,就是要针对那些危害社会,尤其是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丑恶现象进行治理,这是一件大得民心、功在当代、利在子孙后代的实事。
随着“扫黄打非”斗争的不断发展,“扫黄”意识在城乡各界逐步得到统一和加强,形成了较有利的社会氛围。同时,我们绝不能低估“扫黄打非”斗争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让全社会认清这是一场文明战胜腐朽的长期斗争,进一步认清“黄毒”的危害,共同筑起抵御“黄毒”的铜墙铁壁。
二、认识“黄毒”流传的途径,加强防治
加强“扫黄”社会宣传教育,充分揭露“黄毒”在社会文化生活中流传的活动规律,群防群治,是“扫黄”工作卓有成效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流传途径
1、海外流入
“黄毒”的毒源究竟在哪里?通过追根究底,不难使人看到,这些“精神鸦片”,大多数是从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欧美日等国家走私流入的。一些淫秽色情刊物,如《藏春图》、《龙虎豹》、《火麒麟》、《花花公子》等,都是港台地区和外国的黄色刊物,这些淫秽反动的非法出版物,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展示纯粹、露骨的淫秽动作的音像制品;二是各种裸体的写真集、图片、扑克等;三是把淫秽内容夹杂在书刊作品和音像制品以及电子游戏磁卡中。仅1989年,全国各地海关共查获违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23万件,广东省海关1995年先后两次查获走私的香港《龙虎豹》、《藏春图》等极其淫秽的画册达6万多册。
2、非法走私
非法走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海上偷运走私。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把走私淫秽色情物品作为牟利的一种手段,视国法于不顾,与海外不法商人勾结,进行直接的走私交易,特别是东南沿海一带,常常潜藏着一股走私暗流。在1993年福建截获的一条台湾走私船上,检查人员就发现裸体扑克50多箱6万多副。另一种是走私携带和邮寄。
3、非法翻制
近年来,港台地区中文书刊和海外音像制品已成为中国不法商贩炮制反动淫秽出版物的重要源头。其中绝大部分是非法走私进口的,也有一部分是国家正式图书进出口单位进口的。这些淫秽和夹杂淫秽色情的出版物,被国内的不法分子大肆摘录、拼凑、复制和销售,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
据北京书刊市场1994年的一次调查,淫秽书刊的品种在增加,已发现了80多种。而那些以“新小说”、“成人小说”、“三级小说”面目出现的淫秽色情书刊,在广东已达100多种。
(二)“黄毒”的防治
1、打击走私
为堵住“黄色文化”的污染和渗透,根据以往各地的成功经验,可设立三道有效的防线。第一线:海上抓,口岸堵,对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走私的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第二线:对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干线和邮寄等渠道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运输线进行流传和扩散;第三线:抓好文化市场的检查和管理,对非法出版物的生产、流通各环节实行控制。
2、加强管理
控制进口,整顿进口渠道,严格规范进口审批和发行手续;禁止违反规定抄引、翻印境外出版物的内容;在制作、印刷、出版、进口、复印、发行、放映、出租、销售各个环节上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形成依法办事,按章处理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3、进行教育和监督结合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出版物的非法活动,都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很多“扫黄”案件的查处线索,都是群众发现举报的。1994年秋季全国“扫黄”集中行动中,全国“扫黄”办在一个多月中就收到了举报线索1600条,据此破获了多起案件,抓获了若干案犯。1994年国内最大的制作、贩卖非法、淫秽图书的湖南“国晓书社”案,捕获案犯62名, 主犯万长庚等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各地的人大、政协和新闻单位,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扫黄”行动。
三、严厉打击
为了严厉打击社会丑恶现象,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篇第六章第八节、第九节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案例
1、播放淫秽录像进行流氓犯罪案例
原上海铁路分局机务段电机服务公司业务员梁庆祥,先后3次从广州黑市购得9盘淫秽走私进口录像带,纠合一些人,播放26场,观看者达80余人次,并引诱男女多人,多次边看淫秽录像边进行流氓犯罪活动,造成极坏影响,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播放淫秽录像和容留妇女卖淫犯罪案例
福建省泉州市蔡宁镖、蔡建设等四人,结伙播放淫秽录像,并容留、招引妇女在播放点卖淫,从中非法获利,罪大恶极,分别被法院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贩卖淫书淫画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17年等。
3、自制淫书贩卖案例
四川省隆为县农民黄某、谢某、邱某等人,无意中得到一本没有封面的淫秽小册子,便自编书名,刻于蜡纸油印成册,然后进行贩卖,从中获利。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污染社会,毒害青少年,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书罪,依法分别判处期徒刑2年和拘役6个月。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国家对丑恶现象的打击是很严厉的,我们要以此为鉴,决不要以身试法。
思考题:
1、为什么要“扫黄”?
2、防治“黄毒”有哪些措施?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对“制黄”、“贩黄”的打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