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识别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家族”相当庞大,数量惊人、危害性大,使用最普遍的毒品有:
鸦片英文译音,俗称“大烟”,它是从罂科植物罂粟的未成熟蒴果中,经割破果皮将流出的浆汁干燥后得到的深棕色膏状物。可以作为止痛镇静药,但有很大副作用,极易使人染上毒瘾,从而产生严重的危害。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鸦片非法生产地是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处的“金新月”,泰国、缅甸、老挝交界处的“金三角”以及印度。
吗啡是从鸦片中分离提炼出来的一种具有很强镇痛作用的生物碱,是一种易溶于水的白色结晶粉末。吗啡味苦,有毒,虽有镇痛作用,但吸食,注射吗啡极易成瘾,其毒性成瘾性比鸦片强烈得多,严惩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海洛因,俗称“白粉”。是目前世界上流传最广,滥用最普遍、危害最大的一种毒品。海洛因是在吗啡中添加某种化学物质混合加热而成,其成瘾性、毒性比吗啡强四五倍,一般白色、深黄色或深灰褐色,纯的海洛因为白色柱状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海洛因非法生产地主要集中在“金三角”、“金新月”和墨西哥。
可卡因是与海洛因齐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另一种极其危险的毒品。它是从古柯树的叶子提取出来,属于兴奋剂,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对人产生严重的危害。其非法产地集中在拉丁美洲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等国。
大麻,是一种一年生草本植物,其叶、花、茎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对人体危害极大。大麻产量最多的依次是哥伦比亚、墨西哥、牙买加和美国。
“冰”毒是一种无味、透明的结晶体,其外观与冰极为相似,故贩毒者将之取名为“冰”。“冰”毒的刺激性比海洛因更强烈,作用时间更持久,故为人们视为最要命的毒品。
除上述介绍六种毒品以外,毒品还包括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用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常见的有杜冷丁、咖啡因、麦司卡林和安钠咖等四种。
二、认识毒害
1、深刻的历史教训
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19世纪40年代那场由鸦片引发的战争,由于英国殖民主义在这场战争中打败我们后,使中国开始沦为持续一百多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而给中华民族蒙上了巨大屈辱,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我们应当铭记这段血与泪交织一起的灾难历史。
2、严重的吸毒危害
吸毒严重危害个人身心健康,首先毒瘾发作时会产生头晕、耳鸣、呕吐、涕泪交加、大便失禁、浑身打颤、甚至如万蚁啮骨、万针穿心恐怖的生理反应;其次毒品会损害人的大脑和中躯神经系统。往往注意力不集中、行动迟缓、神情呆滞、身体枯瘦、严重的则丧失劳动能力,最终因日渐衰竭而死亡。第三,吸毒损害人的血液循环和微循环系统功能。以海洛因为例,发病时发冷,起毒疙瘩,毒疙瘩奇痒、导致搔抓出血,感染成脓皮病。第四,吸毒极易引起急性中毒,如不及时抢救则会导致死亡。此外吸毒还会影响和改变人的正常生育功能,感染上各种并发症。
吸毒要消耗大量资财。大量资财消耗使许多吸毒者难以承受,因而,现实生活因吸毒造成变卖家财,甚至卖儿卖女,家破人亡。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吸毒危害家庭幸福,必然造成家庭不稳定,从而也直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吸毒诱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吸毒不但全面危害身体健康,严重地摧残人的精神和意志,是诱发刑事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关资料统计,60%-80%的吸毒人员都有过犯罪的记录。
三、严禁毒品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篇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现将的有关内容作摘录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思考题
1、毒品包括哪些范围?
2、鸦片的非法产地主要在哪些地区? 3、你怎么认识毒品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