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采取“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方面的保护。
(一)家庭保护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使适龄未成年人辍学。3、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4、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产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同时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进行耐心教育、帮助,不应歧视学生。2、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同时,学校应避免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措施,防止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3、工读学校应对其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其教职员应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他们。4、幼儿园应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保护 1、各级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同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制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场所;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及作家、艺术家等为未成年人创作或提供健康有益的作品,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2、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他们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擅自开拆,但安全、检察机关依法检查的除外。4、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卫生部门应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5、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已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四)司法保护 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检、法在办理未成人犯罪的案件时,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和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2、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3、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4、被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5、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保障 1、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老年的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于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3、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赠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4、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此外,老年人同样享有继承权,他们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遗产 ,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二)社会保障 1、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老年人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的情况下,生活在城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救济;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五保供养。2、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医疗需要。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若本人或赡养人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供社会化救助。3、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4、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同时,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它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表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时,若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一)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妇女利益的申诉、控告、检举若是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学校和有关部门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而学校则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在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中,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劳动权益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也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财产和人身权益 1、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与男子平等,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偶妇女有权处分自己依法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女婴、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不受歧视、虐待和残害,同时,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3、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妇女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四)婚姻家庭权益 1、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妇女享有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2、离婚时,坚持照顾女方利益为原则,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同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3、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权利。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
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侵害妇女权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民事责任。
思考题
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采取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什么是老年人家庭保障?
3、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