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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摘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加入时间:2007年08月08日 [ ]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6、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9、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1、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2、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4、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5、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6、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8、不按规定超车的;

    9、不按规定让行的;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13、逆向行驶的;

    1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0、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1、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2、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不按规定会车的;

    3、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4、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摘自《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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