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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桥区2006年度农村低保家庭
2007年01月05日 08:58:14     中国路桥新闻网
路政办发〔2006〕178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2006年度农村低保家庭
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2006年度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路桥区2006年度农村低保家庭
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任务,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3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二、工作目标 
 2006年全区完成农村住房救助工作调查摸底,积累工作经验,并完成60户农村低保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低保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叶维增
 副组长:孙东平    区府办
         张 辉    区建设规划分局
 成  员:池昌明    区财政局
         胡建军    区审计局
         林再金   区民政局        
         张新云    区国土资源分局
         郑光达    区建设规划分局
         王 波    区规划管理处 
         王琪钢  区残联
         叶国智  路桥街道办事处
         梁汝鸿    路南街道办事处
      应正华    路北街道办事处   
         官利兵    螺洋街道办事处 
         陈庆忠    桐屿街道办事处 
         丁永杰    峰江街道办事处 
         陈晓彤    新桥镇人民政府 
     钟方军    横街镇人民政府
     罗新春    蓬街镇人民政府
         林生健    金清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郑光达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和协调本镇(街道)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
 四、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特困户中的无房、危房、住房特困户。即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残疾人证》,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村家庭。  
 五、救助方式与标准
 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对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修缮的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施工,也可由受助户自行委托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一)面积标准:新建、改建、翻建面积以受助户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宜超过100平方米。扩建的参照新建标准,按不足面积计算。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置换的参照新建标准。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美观”。新建、改建、翻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两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经济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
 六、工作程序
 (一)受助户申请。家庭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农村低保证明或残疾人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表中明确其申请的救助住房的具体救助方式。
 (二)村委会调查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则在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提出救助方式建议,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路桥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构应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县级农村低保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管理部门核准。路桥区农村低保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金额,并将核准意见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要求完成农村住房救助申报和核准工作,确定当年救助对象名单,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低保户危房改造,每户救助标准控制在8000元以内。
 (一)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类救助资金按规定渠道逐级下拨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到村、核算到户。救助资金采取落实一户补助一户。工程开工后半个月内有一定形象进度后划拨50%,工程竣工经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路桥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划拨50%。
 八、实施时间及方法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调查摸底(8月15日—8月30日)。在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各(街道)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村逐户摸清本区域内的危旧房总数、改造规模、改造所需资金,制定本区域内的实施计划,并将改造计划报区建设规划分局。
 第二阶段:调查核定(9月1日—9月15日)。区建设规划分局会同各镇(街道)根据摸底情况,采取逐村逐户进行实地走访、拍照、调查,确定每户的改造方案,并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拟改造对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将改造计划、公示情况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阶段:实施改造(9月15日—11月15日)。根据审核批准的改造方案,由户主提出申请并与所在地村委会签订改造协议。村委会根据协议指导户主自行组织施工,督促户主按质按量完成改造;对自身组织施工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区建设规划分局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抓好改造工程的进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资金拨付(11月16日—12月31日)。各镇(街道)要随时掌握本镇(街道)的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所有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户,原则上在11月16日前基本完成施工。改造完成后,由区建设规划分局采取逐村逐户走访、拍照的方法进行验收。对到期未完成改造的农户作自动放弃,不能享受政府支助。验收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建设规划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根据改造计划及完成情况将政府支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再由镇(街道)拨付到村及农户。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