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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桥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和 送达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和送达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路桥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和送达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不予许可决定的告知和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予许可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未具备法定的全部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不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优先者,因而对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服务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查阅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必须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五条 《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二)具体行政许可事项; (三)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如是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建议措施或补充方案; (五)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间、方式; (六)行政许可机关的印章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时间。 第六条 《不予许可决定书》须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在受理机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外承诺的期限短于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的,按照对外承诺的期限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直接领取。受送达人未能直接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送到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在公靠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不予许可决定的送达回证应在当事人签收后归档,若因故未能签收应将已送达的相应证明资料归档。 第九条 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书》后,如果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许可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行政许可承办人员没有认真履行不予许可决定告知义务,视情节予以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规范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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