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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27日 14:51:40     中国路桥新闻网
路政办发〔2007〕9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路桥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在本单位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机关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区内依法具有参加行政诉讼资格的行政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各行政主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复杂或集团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经区政府书面同意,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上述情况下,应当委托本单位的其他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分别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应予提倡和鼓励。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应认真做好应诉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应维护好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和判决(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应将有关诉讼文书复印一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监督。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与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且导致案件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结果,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具体办法在每年的考核办法中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法定代表人△  诉讼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