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清明节临近,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守护绿色家园人人有责。目前,全市已进入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30日至4月6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前和延长。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林区和林缘5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销售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林区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等一切明火活动;
(三)禁止在林区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开展森林消防宣传,严格野外火源管理。要重点开展移风易俗宣传,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等祭祖新风尚。在重点林区、水库库区、风景名胜区、坟墓集中区等重点部位的进山路口,要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做好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在林区和林缘玩火、野炊。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和林缘违法用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四、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责任制,设置森林消防警示宣传标志,并配备森林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森林消防规定。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