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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的通告

2013年04月08日 09:31:49 路桥新闻网 本报记者: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2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等进行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

  1.路桥区外户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

  2.路桥区外户籍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

  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

  4.工伤1-4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

  路桥区内户籍退休(退职)人员不安排现场认证,由区社保中心通过公安、民政等政府信息途径认证。

  二、认证时间

  2013年4月10日至5月31日。

  三、认证地点

  区社保中心社保结算服务大厅(地址:银安街台州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一楼;电话:82582136)。

  四、认证办法

  1.路桥区外户籍退休(退职)人员带身份证(或退休证)和领取养老金的存折、享受遗属困难补助人员带身份证和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和1-4级伤残人员带身份证到认证地点进行认证。

  2.区外居住的年高体弱、行走不便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委托亲属到区社保中心领取《异地居住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由居住地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协助认证,也可凭居住地村(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资料进行认证,认证表格和资料须在5月31日前寄回路桥区社保中心(地址:路桥区银安街邮编318050)。

  五、处理措施

  认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资格认证手续的,区社保中心将暂停发放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直至认证后次月恢复发放。

  六、其他事项

  死亡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超过18周岁需继续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须提供全日制学校的在读学籍证明。

  咨询电话:82582136

  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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