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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丧失履行能力,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
2015-11-30 08:31:29 来源: 编辑: 叶成

  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50台空调,并负责10天内安装完毕,然后乙公司支付一半的款项,一个月后结清款项。合同签订一周后,甲公司在报上看到乙公司拖欠外债50万元的报道,于是要求解除合同,遭到乙公司拒绝。请问,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吴律师评点:

  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且及时通知乙公司,在通知中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再通知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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