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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选举委员会关于保障选民权利、维护选举秩序的通告
2016-11-22 16:46:26 来源: 编辑: 叶成

  为了保障广大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我区人大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障选民权利、维护选举秩序通告如下:

  一、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按选区进行登记。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区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本区常住人口在当地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

  四、镇(街道)和选区选举工作机构要为选民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条件。选民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选举机构做好动员组织工作,并大力支持和鼓励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选民在选举期间要依法有序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和破坏选举。

  六、有下列破坏选举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等手段冲击选举会场、投票点以及其他妨害选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以宗族、宗教、黑恶势力干扰、操纵和破坏选举的行为;

  (三)以危害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破坏名誉等手段恐吓、威胁选民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扰乱选举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五)用金钱、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以操纵、控制、破坏选举的行为;

  (六)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委托投票认可证等选举资料或虚报选举票数的行为;

  (七)对控告、检举选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行为;

  (八)其他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其本人或者其亲友实施或指使他人破坏选举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由提名推荐者撤回提名;有第六条所列的违法行为之一当选的,一律宣告当选无效。

  八、选举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检举、控告(区选举委员会举报电话:82452496)。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涉嫌妨害或者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从速核查;凡经查证属实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十、广大选民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种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台州市路桥区选举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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