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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问答
2017-05-02 10:24:05 来源: 编辑:叶成
  一、制定《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由谁负责和组织实施旧城改建区块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答: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为路桥区国土资源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征收的目的是什么?

  答:征收目的是拟对路桥旧城改建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

  四、被征收房屋有哪几种补偿方式?

  答: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房票)。

  五、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确定以什么为依据?

  答: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如何确定?如何选择安置房?

  答: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公寓式住宅(套式)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为:小套60㎡、中套90㎡、大套A120㎡、大套B140㎡、特大套180㎡五种,具体到户面积以实测为准。被征收人可以按下列方式选择一种进行产权调换:

  (一)以人均限额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按人口安置)。人均限额建筑面积60㎡,单人户可放宽到建筑面积120㎡。安置房套型面积按照60㎡的倍数进行选择。

  (二)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等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按面积安置)。按该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的,不再按家庭有效人口数进行安置。

  (三)他处已有立地式住宅的被征收人实行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组合安置),户宅基地限额剩余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面积=人均限额建筑面积60㎡×户有效人口数×(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额标准:1-3人50㎡,4-7人100㎡,8人及以上125 ㎡。

  按面积安置和按组合安置的,户应安置面积在140㎡以内的(含140㎡),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套型,只能安置一套安置房;户应安置面积超过140㎡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30㎡。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有何政策规定?

  答: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为5000元/㎡,面积按确定的应安置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按政策予以补偿并享受相应奖励。

  八、公寓式住宅高层安置房屋的结算价如何确定?

  答:公寓式住宅高层小区安置结算价,特惠价1000元/㎡,优惠价1300元/㎡,建筑成本价3500元/㎡,成本价5000元/㎡,市场价7600元/㎡。公寓式住宅安置小区内,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结算价格3500元/㎡。地下车位价格800元/㎡,且确保大套以上住宅有一个地下车位。

  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如何结算?

  答:(一)农业人口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结算:

  1.按人口安置的,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1000元/㎡结算;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1300元/㎡结算;因套型不可分割,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套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5000元/㎡结算。

  2.按面积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内与户限额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1000元/㎡结算;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内超出户限额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3500元/㎡结算;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7600元/㎡结算;因套型不可分割,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套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5000元/㎡结算。户限额建筑面积是指按人口安置或按组合安置所确定的应安置面积。

  3.按组合安置的,在应安置面积内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1000元/㎡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1300元/㎡结算;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7600元/㎡结算;因套型不可分割,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套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5000元/㎡结算。

  (二)非农业人员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结算: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20㎡(含120㎡)的,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1000元/㎡结算;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3500元/㎡结算;因套型不可分割,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套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5000元/㎡结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20㎡的,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内等于120㎡部分的价格,按1000元/㎡结算;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内超出120㎡部分的价格,按3500元/㎡结算;在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7600元/㎡结算;因套型不可分割,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安置套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5000元/㎡结算。

  十、被征收人选择比应安置面积小的安置房套型,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比应安置面积小的安置房套型,其多余部分面积,予以货币补偿,价格按5000元/㎡结算。

  十一、被征收户的家庭有效人口数如何确定?

  答:被征收户有效人口数按现有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口迁移和认定方法进行确定,具体建房人口数计算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路政办发〔2011〕147号)执行,其中所称的农业户口人员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均指户改前的户口迁移和认定方法确定的人员。

  (下转4版)  (上接3版)

  十二、集体土地上住宅底层正面临街改为商业用房的如何补偿?商业用房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则安置在什么地方?

  答:集体土地上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底层正面临街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参照同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符合划拨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条件及补偿标准进行确认和补偿。

  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在征收改建区块范围内。

  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的,该面积不再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其中选择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该户不计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享受商业用房面积计算指标。

  十三、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如何确定?

  答:(一)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自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高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为搬迁腾房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多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为搬迁腾房之月起二十四个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四、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和搬迁腾房的,有何奖励规定?

  答: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按时拆屋腾地并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费的15%给予奖励,同时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按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给予80元/㎡奖励。

  十五、产权调换安置房逾期交付的有何规定?

  答:高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三十六个月;多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二十四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六、征收房屋补偿资金如何结算?

  答: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补偿款抵作预付购房款,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搬迁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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