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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问答
2017-05-02 10:25:30 来源: 编辑:叶成

  一、制定《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由谁负责和组织实施旧城改建区块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答: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路桥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办事处。

  三、本项目征收的目的是什么?

  答:征收目的是拟对路桥旧城改建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

  四、征收房屋有哪些补偿方式?

  答:(一)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

  (二)征收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三)征收除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五、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价格?

  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什么为依据?

  答: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七、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应安置面积及相关补助如何确定?

  答:(一)一层平房按1:1.3的比例确定,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

  (二)两层房屋按1:1.15的比例确定,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补助。

  (三)三层及以上房屋按1:1.05的比例确定。

  上述所称房屋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不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层次。

  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的,其上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上浮1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累进享受结算折扣优惠。

  (三)户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且未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选择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安置套型,其多余部分面积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予以结算;其中,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大套以上住宅配备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价格按3万元/个结算;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到大套安置房的,地下停车位价格按6万元/个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时可选择大套安置房的(不含上浮一档到大套),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可给予6万元/个的车位补助。

  九、征收个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按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与被征收房屋评估值20%的奖励。

  一层平房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两层房屋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时可选择大套安置房的(不含上浮一档到大套),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可给予6万元/个的车位补助。

  (三)可安置多套房屋的,其选择部分安置房进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套型面积所占总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比例换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十、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有什么规定?

  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小套60㎡、中套90㎡、大套A120㎡、大套B140㎡、特大套180㎡,户应安置面积在140㎡以内的(含140平方米),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户应安置面积超过140㎡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30㎡。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在按前款规定选定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可就近上浮一档进行套型或套型组合选择。

  十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依照第(一)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

  按《路桥区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十二、住宅安置在哪个区块?何时交付?

  答:住宅安置在改建区块范围内。

  高层住宅交房时间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腾房之月起36个月,多层住宅交房时间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腾房之月起24个月。

  十三、住宅安置房逾期交付有何规定?

  答: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十四、征收商业用房及国有产权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方法有哪些?

  答: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相应层次等面积安置,安置位置在改建区块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征收底层正面临街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以下简称住改商),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给予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的评估差价,并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不再按商业用房认定。划拨土地住改商的房屋,另收取底层住宅房屋评估价值3%的土地出让金。小街(巷)住改商的房屋,不进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征收除商业用房外的非住宅用房,根据其房屋性质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社区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办公用房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建。

  十五、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如何计算?

  答:(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自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

  十六、征收商业及工业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业停产费如何计算?

  答:(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自行解决,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3‰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其中小街(巷)住改商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住改商房屋选择按住宅补偿安置的,按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2.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3.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十七、征收房屋,有何奖励规定?

  答:(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独立产权的房屋每户再另行奖励2000元。

  十八、征收房屋补偿款何时支付?

  答:(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抵作预付购房款,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差价。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十九、对“住改商”房屋怎么认定?符合“住改商”条件的房屋有什么优惠补偿政策?

  答:(一)底层正面临街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连续三年营业至今,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住改商”房屋的面积,按认定的底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底层架空层和二层及以上房屋,以及车库、辅助用房等不得按商业用房认定。

  (二)符合“住改商”条件的,按认定的“住改商”面积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给予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的评估差价,并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不再按商业用房认定。

  土地收益金标准为: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3%的土地收益金。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8%的土地收益金。

  征收划拨土地住改商的房屋,另收取底层住宅房屋评估价值3%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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