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桥区第四批剿灭劣Ⅴ类水验收结果公示:见附表
二、剿灭劣Ⅴ类小微水体验收标准:
1.小河小溪、沟、渠,农村池塘、山塘水库等与外界主要水系基本不直接连通的水体:水体不黑不臭(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异常),河底无明显淤泥或垃圾淤积,沿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pH值6—9、透明度大于25厘米等。
其中,雨水排放沟、渠和一些平常基本无水(只有降雨才有水量)的小河、小溪、小渠等水体,pH值、透明度可不作要求。
2.除县控以上断面所在干流外的较大河道(各地河道目录中的所有河道)及城市内河等: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增加高锰酸盐指数小于 15mg/L 或化学需氧量小于40mg/L。
3.城镇和村庄范围内的水体,如内河与农村池塘等:原则上不得用于规模化水产养殖。不然,则必须达到相应验收条件。
4.受清淤、施工、通航及涨潮影响的水体:透明度指标可不做要求。
5.养殖专用水体、农业灌溉和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渠(排放口到排入河湖之间的渠道)等特殊用途的水体:可不列入剿劣范围,但是养殖水体要排放外环境的,必须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或《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等相关规定。农业灌溉用水一般不得直排。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要符合相应标准。
路桥区“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