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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第四批剿灭劣Ⅴ类水验收结果公示
2017-07-31 11:27:24 来源: 编辑:叶成
路桥街道劣Ⅴ类小微水体验收结果公示
路南街道劣Ⅴ类小微水体验收结果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绝不把污泥浊水带入全面小康”和“2017年全面剿灭劣Ⅴ类水”,根据省、市、区“五水共治”部署要求,区“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721个劣Ⅴ类小微水体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现将第四批路桥街道18个、路南街道47个共计65个劣Ⅴ类小微水体验收结果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为2017年7月31号—8月4日。举报电话:浙江省“五水共治”办公室:0571—28059372、28059386,台州市“五水共治”办公室:0576—88559665,路桥区“五水共治”办公室:82580360。

  一、路桥区第四批剿灭劣Ⅴ类水验收结果公示:见附表

  二、剿灭劣Ⅴ类小微水体验收标准:

  1.小河小溪、沟、渠,农村池塘、山塘水库等与外界主要水系基本不直接连通的水体:水体不黑不臭(无异味、颜色无明显异常),河底无明显淤泥或垃圾淤积,沿岸无非法设置排污口,pH值6—9、透明度大于25厘米等。 

  其中,雨水排放沟、渠和一些平常基本无水(只有降雨才有水量)的小河、小溪、小渠等水体,pH值、透明度可不作要求。

  2.除县控以上断面所在干流外的较大河道(各地河道目录中的所有河道)及城市内河等: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增加高锰酸盐指数小于 15mg/L 或化学需氧量小于40mg/L。

  3.城镇和村庄范围内的水体,如内河与农村池塘等:原则上不得用于规模化水产养殖。不然,则必须达到相应验收条件。 

  4.受清淤、施工、通航及涨潮影响的水体:透明度指标可不做要求。

  5.养殖专用水体、农业灌溉和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渠(排放口到排入河湖之间的渠道)等特殊用途的水体:可不列入剿劣范围,但是养殖水体要排放外环境的,必须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或《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等相关规定。农业灌溉用水一般不得直排。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要符合相应标准。

  路桥区“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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