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食品经营主体发展环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需要备案登记,从此,“三小一摊贩”有了身份证了。
“三小一摊”如何认定呢?
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呢?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完美解答。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
●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
●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小作坊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禁止生产加工食品
●乳制品、罐头、果冻;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小餐饮店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从事餐饮服务。
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小餐饮店禁止经营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
小食杂店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小食杂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
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
●无固定店铺,且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经营;
●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
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内经营的食品摊贩实施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
●自酿酒、散装白酒、散装食用油、自制果蔬五谷杂粮汁、自制乳制品;
●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裱花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