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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为什么仍无法继承遗产?
2018-08-21 09:12:18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泮先生:刘某的爷爷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都立下遗嘱由刘某继承。在刘某爷爷去世后,刘某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大半年后,其两个姑姑要求依法继承刘某爷爷名下的财产,并将刘某及刘某父亲诉至法院。该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某爷爷留下的财产由刘某的两个姑姑及刘某的父亲依法继承。那么,刘某手里明明有爷爷给的遗嘱,为什么不能继承呢?

  答:首先,本案中刘某手中的遗嘱,准确地说应该属于遗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10条又规定了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刘某爷爷通过公证遗嘱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刘某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

  其次,刘某不知道行使权利有2个月的法定期限。根据《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案中刘某拿着遗嘱,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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