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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女职工遭开除,用人单位是否违法?
2018-08-21 09:12:06 来源: 编辑:罗淑尹

黄先生:女职工小黄是某电业公司的办公室职员,今年6月,她“升级”当妈了!本来生小孩是一件喜事,但公司却说,小黄还未结婚,属于未婚先孕,所以就以小黄违反法律政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请问:小黄未婚先孕遭开除,电业公司是否违法?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该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而未婚先孕者,同样受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

  未婚先孕确实违反了《婚姻法》,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女职工,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实行计划生育,未婚先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但这只能说明,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小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电业公司以小黄违反《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小黄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但是并未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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