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在选购食品时,务必做到“十不买”: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九)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六)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九)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