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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 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
2019-10-09 09:26:41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案情】:

  阳光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吴某拥有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平时就停放在小区空地。某日吴某车辆被偷,当即报警处理。警察来小区查看监控,因为监控故障问题无法使用。阳光物业公司虽然未对该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但已安排保安24小时巡逻。车辆被盗后,吴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以未收取吴某车辆的任何费用,吴某未告知物业公司车辆停放在小区空地,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为由,拒绝其请求。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吴某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有责吗?应当如何分担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合同责任进行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知,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有两个来源:一是来自《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会约定物业企业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何种安保责任。该案中,《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小区环境卫生的打扫、园林绿地的管理与维护,业主水电费的代收代缴,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每日24小时巡逻等。合同并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的保管义务,也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财产有安全保护义务。此外,阳光物业公司也确实做到每日24小时巡逻工作,也尽到了安保义务。因此,从合同责任角度来看,该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并不存在履行瑕疵。其次,从侵权责任角度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案中,吴某车辆既不是物业公司偷的,物业公司对该车也不具有保管义务;即使物业公司对小区服务存在瑕疵也不必然导致小区车辆被偷。因此,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和小区车辆被偷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业主车辆被偷责任。

  综上,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车辆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无需对小区业主车辆被偷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作为业主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将车辆停放在车库,而不是随意停放;作为物业公司,不仅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毕竟服务无上限。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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