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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情人”的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2019-12-23 09:20:56 来源: 编辑:罗淑尹

  何女士:周某和丈夫陆某于1997年结婚,10多年后,陆某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子方某,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7年12月才被周某发现。夫妻二人在一场激烈争吵后,陆某将与方某的地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60万余元赠与方某购房。周某一气之下,将陆某和方某列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方某归还全部钱款。请问:丈夫送“情人”的财物,妻子能要回吗?

  答:法院会判决方某向周某返还60万余元。方某和陆某的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没有工资、提成的约定,所以对60万元是劳动报酬一说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确认的手机短信以及汇款记录等,认定方某和陆某之间是婚外情关系,方某取得的大额钱款是赠与款。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方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所作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更何况,陆某与方某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某有妻子,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方某属于非善意的不法取得。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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