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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0公里被收163元?
消保委提醒:看清条款验明车况再提车
2020-01-14 09:23:10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周  益  通讯员  朱建勇)共享汽车的出现,无疑方便了很多人,有了它,出行变得越来越方便了。不过,在方便的同时,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汪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2020年1月1日12时31分,他通过某出行APP预约租车,但实际上并未租用已预约车辆,后退出预约界面,6.5小时后收到短信通知,被扣费163元,于是立即联系商家,商家表示预约15分钟后即自动开始计费,不同意汪某退款请求。无奈,汪某投诉至区消保委寻求解决。

  随后,区消保委约商家当面商谈,商家负责人表示,《用车服务协议》明确说明,点击“预订”,订单自动生成,会员可在预订时间起15分钟内前去取车,一旦逾时将自动计费。

  本着契约精神,汪某预约后没有取消订单确实存在过错,但作为运营商,后台应该能自动监测用户是否开启车辆、是否真正使用车辆行为,15分钟后,若发现消费者没有取车,应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及时提醒消费者,而不是直接自动计费,因此商家也存在一定过错。经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汪某79元(158元的一半,其中5元是保险),并赠送30元现金券。

  “共享汽车虽然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大便利,但目前尚未有针对性法规进行规制,监管也未能做到持续有效,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责任难以界定,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时要慎重。”区消保委秘书长陈莉提醒,在使用共享汽车时,要了解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车后要先检查车辆并拍照留存。同时,尽可能挑选品牌较好的共享汽车平台,从而更好地保障用车时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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