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非法销售“三无”口罩 获刑两年零八个月
2020-03-02 09:34:52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案情】

  2020年1月,25岁的方某某从江苏苏州大批量采购了二层、三层口罩。这些口罩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也没有中间过滤布,仅用两层无纺布直接制作而成。方某某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仍在网上及线下大量地卖口罩以赚取利益。短短12天,方某某共销售“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经鉴定,这些口罩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2月8日,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3日,某检察院以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14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采用远程视频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最后,当庭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方某某借疫情销售伪劣口罩来牟取暴利,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让不知情的群众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危害巨大,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当下,我们要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响应国家防疫工作,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唯有认真遵守防疫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才能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当下,口罩紧缺,消费者购买口罩时一定要看准(清)认准,也提醒广大生产销售者,疫情面前,勿发“国难财”。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对于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2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俞为鹏  提供)

分享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