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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劳动关系法律问题11问答
2020-03-02 09:34:52 来源: 编辑:罗淑尹

  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1.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如果职工的奖金与单位的业绩挂钩,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可以相应减少、不予发放奖金。

  3.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1.带薪年休假。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政府有补助吗?

  答:1.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同时争取相关补贴等政策待遇。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浙江省规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止。

  2.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台防指(2020)25号文件(1)积极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按上级文件另行制定。(2)因疫情原因延迟返岗,企业给予留岗留薪的,或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按规定支付员工最低工资标准80%生活费的,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报人社部门,符合条件的,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3)因疫情暂时无法回台的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通过保障薪资待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等方式留住人才,未上岗期间企业所付的薪资待遇,财政资金按照20%的比例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享受引才薪酬补助在原先3年的补助期限基础上延长3个月。(4)对我市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下同),招用在我市初次就业的员工(上年度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实习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该员工8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至当地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符合上述条件,经用工单位确认后,同等享受上述补助。上述对象同企业签订合同后因疫情无法及时到岗的,鼓励企业每月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员工到岗连续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对企业支出的生活补助予以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月。

  问:疫情期间,单位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如何发放工资?

  答:在家办公,也是办公,职工提供了劳动,应当按职工正常上班的标准发放工资。

  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1.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

  2.春节调休假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1月24日、1月28日-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问: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答: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属于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问:劳动者涉及治安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妨害病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伤害、随意殴打、侮辱、恐吓、非法拘禁医务人员等暴力伤医犯罪;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造谣传谣犯罪,并被依法追究治安处罚、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问:劳动者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职工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梁  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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