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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答
2020-03-17 09:19:36 来源: 编辑:罗淑尹

  因疫情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免责吗?

  文先生:如果合同一方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免除该义务,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答:如果不能证明疫情和无法履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以“发生疫情”为由要求免除付款义务,基本上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疫情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方“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在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线上支付还未普及的情况下,银行停止营业还有可能被认为“程序上确实导致无法付款”(即便如此,一旦疫情结束,银行也会恢复营业,这一无法付款的理由也不复存在),但在普遍使用网银、支付宝等线上支付的情况下,疫情不仅不会导致无法付款,甚至很难导致延迟付款。

  疫情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例如当事人从事的是批发零售、旅游、展览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那么疫情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资金链紧张,但与合同本身无法履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旅游服务合同被取消,能得到赔偿吗?

  何女士:小贺和旅行社在2019年10月就春节期间海外旅行事项签署了旅游服务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额的交通以及住宿费用。临行前,旅行社告知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该行程已经被取消,小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如果疫情确实导致原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小贺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旅游法》第67条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小贺的合同是2019年10月签署的,在合同签署时,疫情确实属于不可预见的事项。至于是否能适用《旅游法》第67条,还需看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例如,目的地国家已采取入境管理措施,过去14天内到访过中国的游客暂时禁止入境。旅游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小贺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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