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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无故自燃,损失该谁赔?
2020-03-17 09:19:36 来源: 编辑:罗淑尹

  【案情】

  2019年年初,消费者毛先生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无故自燃,要求4S店赔偿相关损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后,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组织双方当面调解。毛先生表示其车购于2015年11月,车价加购置税总价38.53万元,车内有不少财物也一同烧毁,好在无人员伤亡。车辆虽已过三包期,但因早期付了延保金,包修时间延长到5年,该车辆仍在包修期内。他提供了由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车辆因漏油出现自燃。4S店表示厂方已派专家对车辆进行检测,最后承认是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引起自燃。虽然认可毛先生提供的鉴定结果,但不认可毛先生私下请第三方检测的检测过程与检测费等。在双方对引起自燃原因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由4S店承担检测费、车辆购置税、车价(二手车建议价)、因自燃引起绿化等公共财产的赔偿费、其他双方认可的杂费等共计28万元。

  【律师说法】

  该车虽然已过三包期,但仍在包修期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案件中的车辆双方均认同是由车辆质量问题引起自燃,4S店负全责,但该车因自燃已无法进行修理,所以经双方同意商谈补偿问题,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此规定基础上,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由4S店补偿28万元,自燃后的车辆归4S店所有。

  律师温馨提醒:

  针对以上消费纠纷,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及使用车辆注意以下几点:

  一、购车前要选择业内口碑较好、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经营时间较长,经营状况良好的经销商,不要被汽车经销商打折、优惠等促销宣传所迷惑,做到货比三家。

  二、签订购车合同前,主动向经销商了解车辆三包规定、包修期限及使用注意事项。

  三、在车辆行驶、停靠过程中,如果闻到焦糊味,或者车上出现火苗,应果断靠边停车,取出车内灭火器,找到起火点后,迅速扑救,并及时拨打119。

  四、遇到车辆自燃,又未买自燃险,且在三包期或包修期内的,及时与生产厂家或就近的汽车4S店联系,经由双方认可的权威部门对车辆自燃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报告依法理性维权。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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