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台州市路桥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接受葛建明提出的辞去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报台州市路桥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