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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中未持械者的行为,如何定罪?
2020-03-30 09:35:59 来源: 编辑:罗淑尹

  于先生:某日,在某KTV内,王某与杨某因争包厢之事发生争吵,随即双方约定在楼下群殴。在群殴过程中,王某方人员从停车场的后备车箱内拿出刀棍等武器追打杨某方人员,杨某方人员见对方拿出武器来斗殴便开始逃跑,在追逐过程中,王某向杨某掷出一把刀具,但没掷中杨某,杨某从地上捡起刀具丢向王某并刺中王某肚子,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造成王某重伤二级。请问对杨某方聚众斗殴中未持械者的行为如何定罪?

  答:杨某方未持械者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应认定为一般聚众斗殴罪。持械聚众斗殴,既包括事先有预谋的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也包括事先没有预谋但在斗殴时临时起意的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在事前无预谋的持械聚众斗殴犯罪中,如果未持械人与持械人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且继续积极实行斗殴行为,则均应以持械聚众斗殴认定;如果未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且与持械人没有共同实行行为的,未持械者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认定。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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