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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2020-09-16 10:35:36 来源: 编辑:罗淑尹

  路卫公催〔2020〕2号

  王高洪: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罚决定书》路卫公罚〔2019〕24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缴至台州市路桥区非税收入征税管理中心(开户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帐号:33010101261020001002)。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台州市路桥区北潞河路151号台州市路桥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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