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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职责篇:各司其职 做好自己
2021-04-30 09:34:20 来源: 编辑:罗淑尹

  2021年5月1日起,《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近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其职责进行整理和解答。

  Q: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哪些内容应该向业主公开?

  A: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三)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情况;(四)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公共水费、电费分摊情况;(六)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况;(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公示物业管理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业委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内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以及使用情况;(四)业主共有财物及其使用、经营与收益情况;(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管理事项。

  Q:小区里面的供水、供电等设施坏了,应该由谁来维修?

  A: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最终用户计量表和最终用户计量表前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更新、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Q:建设单位应该承担哪些保修责任?

  A: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纳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各项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处理业主对该项物业提出的质量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为八年。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八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Q:小区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是原先的物业公司不肯移交资料,也不肯退出怎么办?

  A:如果小区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工作未完成、债务纠纷未解决、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组织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退出或者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未在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王琼苡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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