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2025年上半年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曝光
2025-06-10 16:13:23 来源: 编辑:叶成

一、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立即停用该设备,于2025年1月4日前完成相关安全工作,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高危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2月24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路桥某制氧厂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遂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危险化学品并搬离。

经调查,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4月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6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武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现场了解武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武某暂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3月4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台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4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毛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现场了解毛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台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人毛某暂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6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王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现场了解王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人王某暂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台州市路桥某制作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3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某制作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刘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现场了解刘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台州市路桥某制作中心的工人刘某暂时停止电焊作业,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制作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6月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路桥某制作中心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七、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2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1月1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电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台州市路桥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12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市路桥某包装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4月3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路桥某包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4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1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台州市路桥某装饰材料厂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4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某装饰材料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市路桥某装饰材料厂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某装饰材料厂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21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路桥某装饰材料厂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一、台州市路桥区某服装店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路桥区某服装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市路桥区某服装店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路桥区某服装店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21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路桥区某服装店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二、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6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5月21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三、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13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3月17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洁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四、台州某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20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某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某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25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某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五、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2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涉嫌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9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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