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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十年拓展渐入人心


  加入时间:2008年07月14日 [ ]
 

“检察院是检查市场、检查身体的吗?”

 

   现任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武国荣,是1979年从部队复员回到老家的。当时,武国荣的父亲带着他去公安局联系工作,巧遇浙江省黄岩县检察院第一任检察长郑少奖,武国荣一下就被郑少奖看中了:“来我这里好了!检察院。”“检察院是干什么的?是检查市场的吗?”武国荣心存疑惑。在郑少奖介绍了检察院工作性质、职能后,武国荣选择了当一名检察官。

    别说在检察机关刚刚恢复重建的时候,就是在恢复重建的十多年后,很多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还是很模糊的。

    现任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王蓬蓬,1996年到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任检察长。当时南市区检察院的办公楼地处偏僻,很难找,办公条件也非常差。王蓬蓬记得,许多老百姓一进检察院大门就问:“在哪检查啊?”原来,他们把检察院当成了检查身体的地方。这样的事现在听起来很可笑,可在当时却很常见。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政务公开”,政府及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成了那个时期的显著特点,“厂务公开”、“政务公开”、“院务公开”、“警务公开”等一大批新名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实行检务公开。1998年6月,南市区检察院开始检务公开的试点,他们将法律明确规定的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被害人权利、义务,举报人权利、义务,律师和辩护人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制作成宣传栏,向人民群众公开展示。

    王蓬蓬对当时的情形记忆犹新。她到任的第一个任务就是筹划建设南市区检察院新的办公楼。在党组会研究的过程中,有人提出将临街的围墙“打开”,盖成门面房出租,租金可以当做办公经费,以缓解经费紧张的窘境。这个想法很快被否决,但受此启发,王蓬蓬有了一个想法:把临街的围墙打开制作宣传栏,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务公开首次亮相,是在临街的灯箱

    宣传栏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王蓬蓬说当时她也没有很明确的想法。经过讨论,大家确定宣传栏采用灯箱的形式,这样不仅下雨刮风不受影响,夜晚老百姓也可以看到里面的内容。王蓬蓬记得,当时灯箱式宣传栏还不普遍,院里特意找到广告公司专门设计订做。

    形式确定了,接下来就要确定究竟要向老百姓公开什么样的内容。南市区检察院的这一想法得到了河北省检察院和保定市检察院的大力支持,省院专门派来专家型检察官郑光宇与该院干警一起研究讨论检务公开的内容,并确定了十条内容。内容、形式都确定了以后,该院做了长、宽都是2.5米的两个大灯箱,放在检察院门口临街的便道上,上面标着“检务公开栏”的字样。

    “检务公开栏”摆出去后,南市区检察院门口的信访接待室一改过去门可罗雀的冷清,许多老百姓都到检察院咨询法律问题,举报也渐渐多了起来。让王蓬蓬印象最深的是这样一起案件:1998年8月,家住保定市清苑县的老刘无意间看到了南市区检察院竖立的检务公开栏和旁边检察长接待日的牌子,他立刻向当时负责接待的副检察长反映自己的冤屈――儿子于1996年7月被三个人伤害致死,两年过去了,三名涉案人始终逍遥法外。该院干警一面跟办案单位联系核实情况,一面告诉老人法律的规定,请他放心。最终,三名涉案人均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历三个阶段,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铺开

    南市区检察院检务公开试点工作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评价。

    1998年10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部署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此后,高检院每年下发的检察工作重点中都有检务公开的内容。

    检务公开的第一阶段是宣传性公开阶段。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

    很快,检务公开进入了第二阶段,即规范化、程序化阶段。这一阶段有几个标志性事件:1999年1月4日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1999年4月6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建立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1999年5月14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要求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2001年3月5日,高检院公诉厅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要求对存在较大争议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一系列检务公开的规范文件相继出台,将检务公开推向了新的阶段。

    第三阶段是检务公开深入拓展、不断完善的阶段。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强调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高检院总结各地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于2006年6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下称意见)。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穆红玉作为主要参与者见证了意见的出台过程。她介绍说,意见在原来“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完善。穆红玉表示,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在不断进步,检察工作也在与时俱进地发展,原来的检务公开内容有些需要修改,有些新增加的内容需要补充进去。

    在参与制定和研究检务公开的工程中,穆红玉感触最深的是高检院始终以改革的姿态,用开拓创新的精神,在总结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相比1998年的决定,2006年的意见中加入了具体的工作机制,比如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等。对于各个诉讼环节相关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意见提出刚性要求,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定期检查,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另外,在规定主动公开的同时,意见中规定了依法申请公开的制度,即检察机关可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对个案的诉讼过程、办理情况等予以公开。

    而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则深化了检务公开的内涵,使检务公开向检察决策层面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标志着检务公开从检察信息、检察工作制度、执法依据等公开向检察决策运行过程公开的深层次发展。”穆红玉分析说。

    到今年,检务公开正式推行已有10年了。10年来,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形象渐入人心,各地也在实践中不断丰富检务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方便了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监督,增强了检务公开的效果。

    如今,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到检察院“检查身体”的笑话已经很难再现了。(程振楠 姚雯)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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