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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街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011年09月02日 16:05:23     中国路桥新闻网

2011831日上午,横街镇综治工作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坦田村村民打来的电话,报料称该村某出租私房内有一对夫妻在激烈争吵,但是未听见有肢体冲突,又不宜报警,希望能派人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王彦鹏和政法办工作人员梁海标两人立即赶到现场

经了解,原来男的叫阿林,女的叫阿芳,两人祖籍都是重庆人,后来都迁到了新疆同一座城市生活,相同的生活经历让他们走到了一起,并与去年5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而且一次比一次激烈,两人都不愿共同生活下去

双方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分割发生矛盾,共同存款的存折由阿芳保管,阿林想要回存折,两人故而争吵。经了解,双方有共同存款2万元,阿林在厂里还有5000元工资未领,阿芳在厂里还有3000元工资未领,阿林认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付出的金钱比较多,要求存款一人一半,未领的工资归各自。而阿芳则认为同居期间自己付出的家庭劳动比较多,要求存款分得大部分,未领的工资一人一半。

调解人员认为双方已经同居一年多,虽然双方已终止同居关系,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阿林要求分割存款于法有据。

在调解人员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并随同调解员一起到镇政府进行调解。调解员努力促使他们回忆曾经拥有的感情。一方面向阿林讲解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8条明确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再从生存能力男人普遍要比女人强等方面劝说,终于使阿林放弃了一人一半的主张。

另一方面又做阿芳的思想工作,对于阿芳所提出的自己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务的主张,调解员认为,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

经过说服,双方终于达成一致:1、双方各自未从厂里支取的工资归各自所有,由各自支取。2银行存款中的2万元,由阿芳分得15000元,阿林分得5000元。在协议达成后阿芳到附近银行取出存款后当着调解员的面当场进行了分割。

来源: 横街乡镇频道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