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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高度反对邪教
2016-12-12 10:08:52 来源: 桐屿街道中学 编辑: 陈珊珊

宪法不是管理法,宪法是公民共同的契约。在这个共同契约中,国家权力机关只是权利的看护人。国家权力机关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不受损害。当公民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权利纠纷的时候,宪法提供解决纠纷的机制,并且从最高层次捍卫公民宪法上的权利。

所以,反对邪教的斗争,不是国家机关与邪教组织之间的斗争,而是邪教成员与善良公民之间的斗争。只有弄清反对邪教的终极目的,充分利用宪法这个共同的契约来反对邪教,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落到实处。

在任何国家,宪法总是从不同的层面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落到实处。人们注意到,对宗教信仰的内容,各个国家很少罗列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对宗教信仰权利本身,各个国家的宪法却作出了实质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范围,限制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确保公民宗教信仰权利不受侵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有80多个“国家不得”的表示,防止国家权力机关介入到宪法授权范围之外的领域,干涉公民的宪法自由。其次,为了确保公民宪法上的自由落到实处,各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防止国家权力机关的不作为而导致他人或者社会团体干涉公民宪法自由。在美国联邦宪法条文中,有63个“国家应当”的规定,确保联邦权力机关能够全方位地呵护公民宪法上的自由。第三,在建立国家体制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利用修改宪法的方式剥夺公民的自由,明确规定宪法上的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由,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加以剥夺。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明确指出,“我们建立政府所依据的宪法理论并不简单的是大多数人的理论。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被设计用来保护公民个人和团体以反对大多数公民可能要去制定的某些决定,甚至大多数人认为它是社会普遍的和共同的利益的决定”。

重新认识和阐释宪法的功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宪法上的自由。自由以权利为表现形式,权利是自由的边界。在宗教信仰自由广阔的空间中,包含着博大精深的文化内容。宗教信仰来自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承载着人们对现实生活的喜怒哀乐,体现了复杂社会的人际关系,反映出一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有赖于人们宪法意识的觉醒,有赖于法律上人格的独立。如果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宪法意识的觉醒,那么宗教信仰就会变成毫无节制的情感发泄,就会变成狂热的精神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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