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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镇八条公路金清段道路西侧土地招租项目招标公告
2019-01-29 16:57:00 来源: 编辑:徐祎妮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人民政府委托,就金清镇八条公路金清段道路西侧土地招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凡具备本项目资格要求且能够及时提供服务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1.招标项目概况

  (1)本次招标项目:金清镇八条公路金清段道路西侧土地招租

  (2)项目编号:JJTZLQ-2019-租001

  (3)采购内容:八条公路金清段道路西侧约80亩土地,具体范围以招标人确定为准

  (4)租金:与金清镇人民政府同13个村签订的合同价格一致,现租金价格为每亩每年800元,后期若前者合同价格调整,本项目租金随之进行等价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此风险因素。

  (5)用途限定:经营用途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农业、绿化、园艺、美丽乡村建设等。不得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产生噪音(废气)污染等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业,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违者出租方将扣除保证金,并予以处罚。

  (6)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7)标段:一个标段。

  (8)定标方式:综合评定。

  (9)出租期限:暂定19年(实际租赁期限与金清镇人民政府与13个村签订的合同时间为准)。租期可能提前结束,出租方不承担以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赔偿,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此风险因素。本项目无免费安置使用期,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开始之日。

  (10)租金缴纳金额与时间:

  1、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付清第一年的租金,其他年度的租金须在每年开始使用的一个月前付清,逾期加收每天1%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2、本项目无免费安置使用期,合同签订之日即为开始之日。 

  3、承租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承租方全额付清相关款项、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若合同顺利履行,合同期满后,一次性交还承租方(不计息)。

  (11)其他相关约定

  1、出租方仅提供现有场地,租赁期内,所有权属出租方所有的建筑、物品,承租方一律不得拆除和损毁。由此造成的影响费用出租方也不给予任何补偿。涉及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等相关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与甲方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须承诺投资规模不少于 400 万元(按实际投标时的承诺为准),投资规模须经出租方审核确定。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内须提供 40 万元的投资规模承诺保证金。若承租方在3年内投资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投资规模承诺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给出租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投资规模承诺保证金待投资额达到要求且招租方审核完成后无息退还。

  2、需缴纳的卫生费、排污费等一切费用(如需),承租方应及时予以缴纳。

  3、水电费用承担:租赁期间租赁物所产生的所有水电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每月结付一次,逾期一个月内加收每天1%滞纳金,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切断供源,造成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用水、用电指标由承租方提出申请,出租方协助办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按路桥区当地相关水电收费部门的规定收取,水电表中的量与实际使用量不一致的,按表计量为准。如因设备损坏或人为破坏导致本月按表计量不准确时,承租方须及时告知出租方并核实修复相关问题,若不及时告知出租方的,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按正常月份收取水电费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必须按消防、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防和安全管理工作,服从消防、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行承担经营中的所有法律、保险、经济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起5天内,对其增添的可移动财产,在不影响租赁物结构或功能的情况下应予清场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未按时清场,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增添的可移动财产进行处置,其所得收益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增添的和原先遗留的不可移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等,承租方不得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清场后,出租方将对现场清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清场情况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6、在承租期间,如需改善租赁物设施、设备的,应征得出租方同意;该附属设施、设备拆除物归出租方所有(建筑垃圾由承租方清运),改善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租赁关系终止(包括不管何因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在租赁物上改善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承租方不得私自存放危害房屋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违法物品,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切断水、电,并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租赁期间,承租方禁止有以下行为:(1)新建永久性构筑物;(2)擅自转让(整体转租视为转让)他人使用;(3)擅自改变现有房屋的使用功能和房屋结构。

  9、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标的、租赁权用作抵押。承租人自负盈亏及安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0、租赁到期后,承租方须将土地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间,土地内建筑物若须修缮,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必须实施的项目说明:投标人必须建立一个农业博物馆和一个农产品展示馆,每个馆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投标时须提供初步方案,最终方案以招标人确认为准,建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超过1个月或水电费未按时缴纳超过二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出租方以传真或信函、文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时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归出租方所有。

  2、承租方违反出租方对土地的使用限制,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

  3、本项目不得转让、转包,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部分转租、分包、分租,一旦发现违约,出租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扣除承租方的合同履约金及剩余租金。

  4、承租方因违法经营,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的,责任自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但可继续履约的,承租方须无条件补齐后方可继续履约。

  (14)免责条款:如因出租方拆迁或其他政策性原因不允许继续出租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退出,截止书面告知退出日起退还本年剩余租金(剩余租金=本年租金×本年剩余日历天/365)、履约保证金,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其它损失费用。

若只是部分无法租赁(没有对土地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承租人不允许某些经营项目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在投标时综合考虑。

2.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具备以下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2投标人经营范围包括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园林绿化、美丽乡村建设等与本项目经营内容相关专业之一;

  (3)至少提供一个自身已完成且正在实施的案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能反映出案例情况的,如相关事实案例书面资料、协议、照片等);

  (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浙江(http://www.zjcredit.gov.cn)公布为准;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投标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对本项目同时投标;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报名时间、地址、方式:2019  1    29  日至2019  2    3  1700分(北京时间)前(节假日不受理)。到路桥区文化路房管大厦(老办证中心)1楼东侧2号窗口进场现场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报名)。

4.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售价:完成报名后另行通知领取招标文件,500元/份(报名时提交)。

5.报名、购买标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报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组织报名须提供:该单位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地址详见招标文件。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方式:现金形式,现场提交。

  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8.本次招租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租赁一旦成交,任何人不得反悔,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金清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采购人(出租方):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黄先生       联系电话:13968443936

  采购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炳洪       联系电话:0576-82440788   13362681081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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