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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赡养费引发纠纷亲兄弟对质法庭
2021-07-29 10:02:08 来源: 编辑:罗淑尹

  两个儿子就老人赡养费出现分歧,弟弟一怒将哥哥诉至法庭,老人赡养费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案情】

  李芳芳和沈青共同生育了长子沈大洪,次子沈小洪。成家后,两个儿子就父母的养老问题私下签订协议,同时就父母承包地进行了分割。父亲沈青由哥哥沈大洪负责养老,母亲李芳芳由沈小洪负责养老。协议签订后,因沈小洪腿脚有伤生活不便,父母二人就和小儿子一起生活以便照料。父亲去世时,两兄弟按照协议由大儿子负责料理后事。

  2020年,李芳芳因出血性脑梗死亡。日常生活的赡养费和在生病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治疗费等均由沈小洪支付。料理完丧事后,沈小洪认为这么多年来母亲都是和自己共同生活,哥哥从来没有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生活上也没有给予照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将哥哥告上了法庭。

  沈小洪认为:多年来都是我和母亲共同生活,哥哥从未给予过照顾。母亲因脑梗死住院治疗的时候,哥哥从未到医院探望,也没有承担任何的费用,医药费全是自己支付的,而且母亲住院期间我辞去了工作全程陪护,因此产生的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哥哥也应当承担。

  沈大洪认为:母亲生前身体硬朗,是为了照顾弟弟和孙女才与之共同生活,并非是我不愿意尽孝道。在母亲住院期间,我自始至终护理照顾。母亲自己有医疗保险且有一定积蓄,自身财产完全有能力支付。除医疗费自费部分实际发生外,其余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并未实际产生,弟弟主张的这些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原告无权追偿赡养费。法院一审认为,沈小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是社会伦理应尽的孝道,更是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双方就赡养父母问题达成协议,自愿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等,其也应该遵守约定。故判决沈小洪无权向沈大洪追偿赡养费。沈小洪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作为儿女,赡养义务应当履行。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并未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每个义务人应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不能仅以金钱支出的多少作为衡量依据。本案原告沈小洪以自己尽了过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沈大洪返还部分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沈小洪的诉讼请求。

  赡养老人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赡养父母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当然,法律对于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是有考虑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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