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路桥区河西未来社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本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河西未来社区项目计划安排,拟对改建范围内的危旧房屋和落后基础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需对改建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东至银座街,西至南官大道,南至富仕路,北至南官河,具体详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西未来社区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路政发〔2021〕12号)。
第三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共涉及房屋130户,建筑面积约2万㎡。
第四条 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路桥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其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五条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应签户数95%以上(含95%)比例后,并经区政府同意,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户数未达到应签户数95%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应签户数不包括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的产权人户数,以及至签约截止日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户数。
签约期限为5日,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七条 参照改建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2021年8月10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国有出让用地上被征收房屋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比准价格(详见附件)。
被征收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
第八条 住宅、商业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220元/㎡、240元/㎡,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在实际评估中评估机构可根据装饰装修程度在档次之间作适当调整。被征收户要求按实评估的,按实际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征收住宅用房或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征收其他房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因析产等原因获得中堂、川堂、台门等公有共用房屋产权的,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关联透里范围内有其它独立产权住宅房屋的可合户进行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第十三条 征收个人立式住宅,按以下方式确定应安置面积及补助:
(一)征收一层平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
(二)征收两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补助。
(三)征收三层及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05的比例确定应安置面积。
前款所称房屋层数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总层数,不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层次。
第十四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小套60㎡、中套90㎡、大套A120㎡、大套B140㎡、特大套180㎡,具体到户面积以实测为准。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套型选择:
(一)户应安置面积在140㎡以内的(含140㎡),对照套型建筑面积,在其范围以内(含套型本数)就近上靠选择。
(二)户应安置面积超过140㎡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上靠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30㎡。
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以上、120㎡以下(含120㎡)的,在按前款规定选定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可就近上浮一档进行套型或套型组合选择。
第十六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90%结算;在应安置面积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10㎡以上20㎡以内(含20㎡)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大于应安置面积20㎡以上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或套型组合的,其上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上浮1000元/㎡进行结算,累进享受结算折扣优惠。
(三)户应安置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且未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50%结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套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部分面积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选择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安置套型,其多余部分面积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予以结算;其中,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而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大套以上住宅配备一个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价格按3万元/个结算;按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浮一档到大套安置房的,地下停车位价格按6万元/个结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时可选择大套安置房的(不含上浮一档到大套),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的,可给予6万元/个的车位补助。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被征收人可安置多套房屋的,其选择部分安置房进行货币补偿的,按选择货币补偿套型面积所占总安置套型建筑面积比例换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上浮一档选择套型的除外。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被征收人对45㎡以内(含45㎡)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5㎡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结算。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建筑面积45㎡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
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安置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相应层次等面积安置,安置位置在改建区块内。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第二十条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80%结算。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多余部分面积的价格,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20%结算。
第二十一条 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征收底层正面临街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连续三年营业至今,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住宅房屋按商业用房补偿申请,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认定后,可按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并补缴土地收益金。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3%的土地收益金。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房屋用途的,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应当扣除按被征收改为商业用房评估价值8%的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二条 征收底层正面临街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认定为商业用房的(以下简称住改商),按本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给予商业用房与住宅用房的评估差价,并给予土地收益金等额的奖励,不再按商业用房认定。
征收划拨土地住改商的房屋,另收取底层住宅房屋评估价值3%的土地出让金。
征收小街(巷)住改商的房屋,不进行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 住改商房屋的面积,按认定的底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底层架空层和二层及以上房屋不得按商业用房认定。
征收底层正面临街非住宅改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可参照住改商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征收国有产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社区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办公用房评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确需重建或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2元/㎡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以下称安置过渡期)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其中高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多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算,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其中,工业企业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实际评估确定,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3‰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其中小街(巷)住改商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住改商房屋选择按住宅补偿安置的,按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2.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3.征收其他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含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征收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归侨侨眷房屋、涉外等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等,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当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所有权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拆未拆房屋,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建筑物重置价的30%。
第三十条 除依照本方案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以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补偿决定方案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区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补偿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
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必须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安排,将被征收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补偿款抵作预付购房款,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差价。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并经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与被征收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签约腾房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0元/㎡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元/㎡给予奖励。
(三)协议签订期限为5日,第1-2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每户5000元;第3-4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每户2000元;第5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无签约奖励。
超过规定时间签约、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改建范围内。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具体交付时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凭路桥区范围内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及安置证明,按相关规定可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签订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具体由公安、教育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部门认定。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中的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其中住改商房屋评估价值还应扣除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房屋评估总价值是指房屋评估价值加上临时建筑、附属物、装饰装修等补偿费。
第四十条 改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预评估比准价
一、 被征收立地式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为7600元/㎡。评估标准: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等,建筑年代为1999年以后,朝向、通风、日照采光、道路便捷度等其他影响房屋价格系数均为较好。
二、 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价为7600元/㎡。
三、 被征收一层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如下:
(一)征收主干街道
1.富仕路32000元/㎡
2.银座街28000元/㎡
3.商城街26000元/㎡
4.南官大道25000元/㎡
(二)征收河西巷、银座街539弄等其他经认定的小街(巷)11000元/㎡。
(三)被征收二层及以上商业用房评估价格根据相应一层商业用房比准价进行调整。
四、 征收套式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未进行预评估的房屋,待评估机构确定后按实评估。
五、 商业用房评估价,结合路段位置、进深及其它影响商铺价格因素,按一定比例系数评估确定。
以上预评估具体比准价及估价对象概况以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以及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价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另行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