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恩兴 徐 蒙)“作为社保‘第六险’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能够有效为失能人员家庭‘减负’。”11月22日,在“长期护理保险”新闻发布会上,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为推动长护险制度在我区更好落地,区医疗保障局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政策对接,通过数据比对和去重,确定我区重度失能人员约1803人。同时深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其他护理服务机构进行摸底调研,目前区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护理机构11家,机构核定护理床位数1596张、养老护理员180人。
记者了解到,长护险参保范围为我区参加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2025年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定额筹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财政原则参照统筹区城乡居民医保比例分担,初定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同比例分担,各为45元;退休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和医保统筹基金同比例分担,各为45元。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职工执行。
在服务方式上,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可选择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护理服务,或指定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居家护理服务。
在待遇标准上,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服务标准暂定为50元/床日,基金支付比例为70%;选择居家护理的,可享受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护理服务,服务标准暂定65元/小时,基金支付比例为80%。如遇国家、省调整支付标准,按规定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非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