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办发〔2006〕155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 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 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镇(街道)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报告 3.2 启动程序 3.3 启动标准 3.4 财政收入政策 3.5 财政支出政策 3.6 预算调整 3.7 资金拨付 3.8 后期处理 4 附则 4.1 名词术语解释 4.2 制定与管理 4.3 解释部门 4.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路桥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路桥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涉及跨镇(街道)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街道)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4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协调小组组成 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区府办分管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区财政局、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2 协调小组职责 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2 办事机构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成员为区财政局办公室、预算综合科(社会保障科)、国有资产管理科(企业科、会计管理科)、农业农税科、财政监督科(绩效评价科)、经济建设科、区会计核算中心、区采购办等。 2.3 镇(街道)指挥机构 参照区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应急指挥机构,区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运行机制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3.1.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1.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3.1.4 区财政局局内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中心)负责人或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中心)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3.2 启动程序 3.2.1区财政局主管科室(中心)接到局办公室通知或相关的区级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科后报局领导。 3.2.2 区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3.3 启动标准 3.3.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3.3.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3.3 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4 财政收入政策 3.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3.4.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区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区财政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4.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3.4.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区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3.5 财政支出政策 3.5.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5.2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权的,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5.3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镇(街道)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镇(街道)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财政审批。 3.5.4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3.5.5 军队、武警应区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3.5.6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5.7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6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3.7 资金拨付 3.7.1 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3.7.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7.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3.7.4 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3.8 后期处理 3.8.1 监督检查 3.8.1.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8.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8.1.3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2 总结评估 3.8.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3.8.2.2 各镇(街道)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3.8.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4 附则 4.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4.2 制定与管理 4.2.1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应派员参与事件主管部门组织的总结评估。每隔3年,由区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4.2.2 各镇(街道)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4.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4.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稳定 公共事件△ 财政保障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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