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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7年01月05日 08:58:59     中国路桥新闻网
路政办发〔2006〕179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许可收费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路桥区行政许可收费制度(试行)



 
 为规范行政许可收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所收取的费用。行政许可收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
 第三条  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并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区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收费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等。物价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制作《收费许可证》,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许可收费应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许可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七条  行政许可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或变更、撤销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书及有关依据的书面材料到原颁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同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八条  行政许可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或正本复印件,并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工号等,在收费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单位的行政许可所需经费按规定编报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拨付。
 第十条  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实行年审。年审的具体办法,按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有权拒绝缴纳并举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改正、退还或没收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处以非法收取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被撤销后继续收费的;
 (三)超越规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次数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收费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三)收费时不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第十四条  违反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行政许可收费收入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调整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转为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的;
 (三)不实施管理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区法制办、财政局和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