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路桥区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公示和说明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公示和说明制度》已于2006年12月20日经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路桥区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 期限公示和说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赋予公众的了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取费用的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机关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或者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相关内容应及时更新,以便申请人及时了解情况,掌握最新动态。 第五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在向申请人说明、解释时,应态度良好、语言文明、表达清晰,对较复杂事项应提供书面告知单。 第六条 对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或者不予准确说明解释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许可 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