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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01月27日 14:52:11     中国路桥新闻网
路政办发〔2007〕12号


关于印发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区居住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建设“平安路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维护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3月10日。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具体工作单位,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职责。整治活动采取自查自纠和依法治理、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按普查登记、动员部署、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普查登记阶段(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1月20日)。全区统一部署,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村(居)委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分别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开展普查登记;要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31日)。在全面普查登记的基础上,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单位,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和相关政策,召开由全体出租房业主参加的整治动员大会,讲清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这次整治工作要求,并同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
 第三阶段:整治整改阶段(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出租房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整改,出租房外的消防公共安全隐患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整改。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区域,要专门组织工作组,督促帮助整治整改。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0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辖区内出租房整治整改合格率达到100%,且无严重消防隐患、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向区政府提交要求验收的书面报告,由区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对于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重新整改。达到整改要求而尚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予以办理登记备案。
 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新申报的出租房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登记并禁止出租。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综合治理、公安、消防、工商、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国税、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六、职责分工
 区政府:对全区出租房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负责辖区内普查登记、动员部署、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并督促各出租房业主搞好整改和出租房申报登记、备案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投入面上整治工作,同时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出租房的检查、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区面上整治工作情况,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各地整治工作进度,及时总结交流整治整改经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领导联系制度。要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出租单位(人)的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火灾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要坚决予以停止出租。同时各地在本次整治活动中要将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一并纳入整治范围,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出租房的标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转入日常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整治整改情况上报区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传真2462353。
 
 附件:1、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2、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普查登记表
       3、路桥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附件1-3.doc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7日印发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