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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介绍
2009年01月03日 10:19:14     中国路桥新闻网

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介绍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

        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适用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容:

        1.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投入

        2.委托外单位研究开发或是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实际支付的  研究开发费用。

两个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规定执行

        要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

 

(三)、操作程序:

        1、立项

        2、备案

        3、费用归集

        4、抵扣

        5、事后管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

   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独占许可: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认定的程序:

        1.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组织认定

        5.公示及颁发证书

        6.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

        《通知》明确: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加速折旧:

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费用=本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设固定资产原值1000元,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100元。

1年的折旧=原值*2/预计使用年限=1000*2/5=400
2年的折旧=(原值-上一年的折旧额)*2/5=240
3年的折旧=(原值-上一年的折旧额-上上年的折旧额)*2/5=144
45年的折旧=(原值-已计提的折旧额-预计净残值)/2=116/2=58

 

年数总和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该年尚可使用年数/各年尚可使用年数总和=(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

   年折旧额=应计提折旧总额×年折旧率

        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8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5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

       
第一年折旧=80000-5000*5/15=25000
第二年折旧=80000-5000*4/15=20000
第三年折旧=80000-5000*3/15=15000
第四年折旧=80000-5000*2/15=10000
第五年折旧=80000-5000*1/15=5000

        外资企业于2004年取消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改为在报送年报时,附送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内资企业于2003年取消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改为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国税函)251号  所便函[2008]7

        应纳税所得额的判定按上年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上年四季度或十二月份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各月从业人员人数之和/12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七、法人所得税制度

       税法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所得税的地位,改变了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判断纳税人的传统标准。

       对跨区域法人所得税的处理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

       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示意图 

 

总机构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由总机构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收入科目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60%入中央库,40%入地方库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60%入中央库

 40%入地方库

计算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25%

25%

50%

少缴补税

多缴退税

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及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

黑色:预缴

红色: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60%入中央库

 40%入地方库

 60%入中央库

 40%入地方库

文本框: 按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分别占企业三因素合计数的比例分摊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泡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计算: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八、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n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n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n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n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n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n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n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n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