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试行) |
2009年12月16日 11:08:39 中国路桥新闻网 |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抓住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推动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地落实“两城三区”战略,提升区域经济整体实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归投资人所有。 二、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集体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所有权人名称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时的不动产变更,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 四、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在保持年均递增15%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的区财政所得在成功上市后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新设立企业当年进入辅导期的从次年开始计算。 五、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在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并积极争取市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六、拟上市企业在进入辅导期后,因上市需要用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扩充资本金,其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企业50%,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收购、重组大股东控制的资产或股权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区财政所得部分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拟上市企业,并积极争取市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八、鼓励我区企业与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在保持独立法人的前提下,其购并重组中产生的由我区企业缴纳的各类税费的区财政所得部分在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我区企业。 九、鼓励我区企业引入国内外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在过程中涉及股权调整、购并、重组所产生税费的区财政所得部分在当年以项目扶持形式予以补助。 十、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开辟“绿色通道”,在上市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率服务。发改、工经、环保等部门对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立项,环评给予重点支持,时间上予以优先保障。国土、劳动、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企业上市,合力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十一、区政府对进入上市辅导程序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买“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区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予以表彰,并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 十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本政策中的拟上市企业是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推荐意向并由区上市办确认的企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