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09年12月19日 11:09:36 中国路桥新闻网 | ||||||||||||||||||||||||||||||||||||||||||||||||||||||||||||||||||||||||||||||||||||||||||||||||||||||||||||||||||||||||||||||||||||||||||||||||||||||||||||
关于印发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鼓励和引导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节电工作的意见》和《路桥区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路政发〔2007〕65号)精神,设立台州市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以节能(节水)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和应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1)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区财政返还的节能监察处罚金;(3)其他可用于节能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其中节能项目资金以技术改造贴息或项目补助的形式下达;节能奖励资金在通过节能考核评估后下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科学、公正、透明,本着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能源节约的投入,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 节能项目的补助对象:以实施节能(节水)为主要内容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开发、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项目;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新能源项目等全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第七条 节能奖励对象: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及年综合能耗8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区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节能项目补助 第九条 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技术设备购置额的15%以内予以计核,对新获得市级(含)以上节能降耗、工业循环经济专项经费补助的工业企业没有达到15%的,区财政按15%比例给予补足。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区得地方财政收入的50%。当年通过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绿色企业分别补助2万元。 第十条 项目补助重点:列入全区重点节能项目计划的新建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近两年内建成项目,特别是当年竣工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申请节能项目补助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题明确,项目要紧扣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显著的节能效果,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合理的经济规模,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项目资金基本落实。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承诺;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相关文件; (五)项目能源利用与节能评估报告或相关文件; (六)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须提供用地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每年4月至10月底前上报相关材料,经镇(街道)初审直接上报区工业经济局,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区工业经济局汇总各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拟定节能项目补助单位及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节能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节能项目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项目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工业经济局负责组织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验收;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落实和管理,参与节能项目会审,会同区工业经济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年终向区工业经济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节能效果奖励 第二十条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及年综合能耗8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万元产值能耗计算方法,在较上一年降低6%的基础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经济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路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区工经局和区财政局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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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