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路桥义工)章程 |
2010年12月23日 15:16:44 中国路桥新闻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路桥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路桥义工),(以下简称路桥义工或本会)是路桥区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 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 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二条 路桥义工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三条 路桥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路桥义工的组织原则是:在路桥区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义工协会全体理事领导与会长负责制相结合,既讲民主,又讲集中。
第五条 路桥义工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路桥区慈善总会,并接受路桥区慈善总会的管理与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路桥区民政局,接受路桥区民政局的监督 。
第二章 服务范围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 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服务;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路桥区慈善总会交办的义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路桥义工的管理机关是路桥区慈善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订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协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㈢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路桥义工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路桥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路桥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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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