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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限制房产转移成被告 法院二审原告胜诉
2013年08月28日 09:59:33     中国路桥新闻网

本报讯 一套房产,法院明明裁定了产权归海口金×公司,却被海口住建局限制产权转移和抵押手续。近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海口金×公司将海口市住建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限制措施”。

海口住建局限制房产转移被告上法庭

因为债务的问题,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秀路的一栋大楼的第8层(面积1150.5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80342号)被法院裁定过户到海口一家名叫金×公司的名下。但是,此后又出现新的问题,住建部门随即对该栋大楼采取“限制措施”,被限制进行“产权转移和抵押”。这一限制措施,引发了金×公司的不满,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

另据了解,早在数年前,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涉案房产抵偿给金×公司,冲抵相关的债务,并要求海口住建局(当年的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协助将该大厦第8层的房产产权,转移登记至金×公司名下。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大厦出现了其他问题。鉴此,海口住建局将在金×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办理了限制产权转移和抵押手续。金×公司见状,随即向住建部门发函,要求予以解除,但海口市住建局回函表示不予采纳。面对如此结果,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住建局(原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法院做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04年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被上诉人金×公司名下,并给金×公司颁发海口市房权证,因此该局应当知道涉案房产系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才登记到金×公司名下。在该民事裁定并未撤销,且无新的法律文书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海口住建局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并作出“限制涉案房产办理产权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并于日前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撤销海口住建局对金×公司名下的大厦第八层房产的限制产权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原判。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解除限制手续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海口住建局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协助为金×公司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对协助事项有异议,可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海口住建局不得以此拒不协助执行或变相执行。

一审法院还认为,金×公司依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来源合法,在该裁定未被撤销之前,其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而海口住建局却在法院的协助事项之外,以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为由,擅自为金×公司所属的房产设定办理限制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侵犯了金×公司的合法财产,属滥用职权,其行为应予纠正。判决撤销海口住建局对金×公司名下的大厦第八层房产的限制产权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

面对一审判决,海口市住建局表示不服,并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住建局表示,由于涉案大厦第八层现共有房屋20套,且原有开发商已于2003年分别出售给他人,购房者一直占有使用至今。为避免涉案房产的产权关系复杂化,海口住建局通过内部程序暂时限制上述房屋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手续。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金×公司的诉讼请求等。

一审:如对裁定有异议,可书面提出

针对此案,钟敏律师认为,本案当中,住建局是为了防止相关问题解决后却出现产权被转移的问题,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由主张者向法院申请保全等。但是其选择实施了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超越行政职权,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因此被法院判决纠正。

钟敏律师指出,任何人行使权利的时候都不能妨碍别人权利的行使,如果对权利有争议,或者有主张,可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主张。此外,在主张权利时候,如果担心案件处理完毕资产被转移或者灭失,可以申请法院查封。但是为了避免查封错误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损失,查封同时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来源:  作者:  编辑: 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