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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2013年11月13日 15:29:18     中国路桥新闻网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房子就是女儿的吗?

    读者:我一路桥的朋友,是农村户口,结婚20年多了(男方是居民户口),说是结婚就只是办了酒席,当时也没有去办理婚姻登记,但现在他们已有一个19岁的女儿,因为上述情况现在女儿的户口还一直挂在镇里。现在男女双方分居已经5年多了,男方现在的老房子拆迁后分得一房子,而女方也想在别处依靠自己的积蓄另外买一套房子,现在已经付了定金,请问:如果我朋友以女儿的名义买的房子,房子就是女儿的吗?房子和男方有没有关系?房子和女方是什么关系?

    回复:根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事实婚姻。据此,这对共同生活了20多年的人,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即事实上的夫妻,那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属于共同财产;两人分居之后,若财产上无联系,则个人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有婚前个人财产若继续存在,仍属个人财产。但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这是很难区分的,因此女方用积蓄买房子给女儿,若该积蓄分得清是个人财产的,则为女方买房赠与给女儿,则该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属于女儿;若该积蓄分不清是个人财产,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则女方单方面处理该积蓄买房赠与给女儿,还要看这笔积蓄是否满足这样的条件:若女方用于购房的积蓄小于或等于自己可能通过析分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财产数额,那么女方有权处理这部分财产;若女方用于购房的积蓄大于自己可能通过析分夫妻共同财产获得的财产数额,则实际上超过了女方自己应得的分割财产,那么就是侵犯男方的财产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若男方追认女方买房赠与给女儿的行为有效,则女儿享有该房地产权,反之,女儿就不能完全拥有该房屋的房地产权。

    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赠予

    读者:麻烦问一下,我父母买了百姓家园的经济适用房,以后能不能以赠予的方式过户到我的名下?

    回复:经济适用住房的赠予与转让的手续相同,首先必须取得产权证,其次应在办理产权证之日起满5年才能按商品房进行转让和赠予,并且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根据现行规定,在5年尚未届满时,是不能办理赠予手续的。

    经济适用房为何满5年才能转户?

    读者:请问我买了经济适用房,为什么要满5年才能转户?请问这具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回复:2007年年底由中国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能买吗?

    读者:我看中了椒江一小区的二手房,在准备购买时房主却告诉我房子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请问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的房子能买吗?

    回复: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应进行相应的土地权利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当具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个证书。没有土地证一部分是因为有的房主还在办理之中或有条件而尚未办理,当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有很多种,除了上述原因之外,不排除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的情形。如果没有土地证,就应搞清原因,原因不同,存在的风险也就不同。需要强调的是,土地证和房产证同样重要,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护。这里要提醒读者的是,最好购买房产证和土地证都具备的二手房。

    读者: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回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来源:  作者:  编辑: 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