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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为隐私则应保护
2015-01-27 10:04:19 来源: 编辑: 叶成

  □养乐多

  上周,某男性明星的离婚事件再次引起网络喧嚣,各路网民纷纷大谈各自观点,好似正义化身。铺天盖地的言论将当事人淹没,男星一篇《我错了》的“道歉”博文,阅读量超过260万,点赞高达300万。于是,网友便开始分析,这是一篇原创,还是一篇公关文。

  “明星自己就是商品,自身的状态和形象都是盈利点。”这句话,用在此事件,笔者看来似乎有些牵强。“明星”大多因某一特别突出的个人优势,而获得大众的喜爱。如果是演艺明星,那么长相、服装、身形等因素着实是工作要素之一,想要获得“盈利”,确实需要好好经营,而此过程中的辛苦,无需多言,每份职业都必然有艰苦之处,天下岂有白吃的午餐。

  而近年来,爆炒明星的隐私,似乎成了某些新闻传媒娱乐版的“主菜”,甚至到了不惜版面、不遗余力的地步,这难道不是一种不正常的舆论现象和不健康的主流娱论吗?每个人都有一个“隐蔽范围”,明明是埋而不露、避而不宣的个人隐私,怎么会在当下娱乐圈内,成为一种公开化呢?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此条款的意义显而易见,两人的婚姻关系也是秘密的一种,有不告知大众的权利。既然如此,明星在作为一件“商品”以前,他应该首先是一个人,拥有最基本的人权——隐私权。

  当下部分“娱记”热衷于挖掘明星隐私。一辆辆“欲望号”街车,没有道德“中转”,不停情感小站,呼啦啦直奔“利”市。夸大其词,无中生有,胡编乱造,捕风捉影,竭尽爆炒之能事,在这些“娱记”看来,明星的隐私是最佳的“卖点”,但他们恰恰忽略了“隐私”两字后面还有一个“权”字。

  此次某男星的离婚事件,引发部分网友讨伐,甚至还请其退出部分工作。笔者想问,为何当一位公民在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需要用丢掉工作的代价来补偿?

  明星作为一份特殊职业,好似每天都与大众在一起,其实也不过是出现在网络或电视上的影子,回到现实生活,也只是一个普通人,有自己的生活圈。随着媒体的爆炸性传播,明星这一职业的隐私却愈加难以得到保护,部分人甚至以为明星就应该全透明地生活在社会上。殊不知,爆炒明星隐私这样的行为,已是民事侵权。

  明星无疑是一个公众形象,除了有一定影响力外,还应有示范性作用,当各类媒体过多地渲染明星的隐私,甚至一些低级趣味的事物,无疑对社会公众滋生了潜移默化的负面效应。有人说:绯闻易销,秘史好售。爆炒明星隐私自然会有一定的“卖点”,但笔者追问一句:这个“卖点”的对象为何人?除了少不经事的少男少女外,便是那些充满低级趣味的小市民。难道我们的舆论工具仅为了迎合这些人的精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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